(2016)豫1622执字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杜红套与潘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红套,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53号申请执行人杜红套。被执行人潘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杜红套申请执行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11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