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海堂与戴连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堂,戴连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783号原告:罗海堂。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连法,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3196602263733,住温岭市泽国镇桥林村B区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堂为与被告戴连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罗海堂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