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01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玉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冀01**行初7号原告张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芬,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刚,该局法制处民警。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元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胜,局长。委托代理人古玉峰,曹荣阔,该局法制支队民警。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玉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蒋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