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玉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冀01**行初7号原告张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芬,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刚,该局法制处民警。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元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刘胜,局长。委托代理人古玉峰,曹荣阔,该局法制支队民警。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玉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蒋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