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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兆华物流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兆华物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集装箱分公司,钦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天津兆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号(海丰物流园*号仓库*单元-95)。法定代表人毋一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谷春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集装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广源街****号。代表人��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保税港区港口集团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吴启华。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且原告天津兆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华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是由案外人所实施,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判断本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取决于对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被控侵权行为地进行考察。本案中,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就被控侵权行为而言,兆华公司并未证明其主张的制造、销售、使用行为在四川省内实施,更未能证明上述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在四川省内,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兆华公司认为,本案被控产品即盛装“石油沥青”的集装箱出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故作为承运上述被控产品的物流公司,钦州北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实施了使用被控产品的行为。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是上述“石油沥青”货物的收货地,而作为盛装上述货物的被控产品,其集装箱的特性决定了其将随着运输计划的不同而随时变更存放地点。因此,若将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即收货地认定为使用行为地,将使管辖连接点的确定过于随意,有悖于管辖制度的设立本意。另外,基于本案被控产品的特性,从便于查明事实、解决纠纷的角度,相对于被控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与本案纠纷更具实际联系性。因此,本院对兆华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