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良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830号罪犯陈良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三监区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作出(2003)丽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作出(2004)浙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良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6月19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0年7月20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陈良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84.96分,获表扬5次,获嘉奖1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良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良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8年6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