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甘坤与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201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坤,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016号原告:甘坤,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雪霏。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甘坤诉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坤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坤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坤撤回对被告广州美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坤负担。审判员 张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