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宏群与杨伦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群,杨伦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740号原告王宏群,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伦山,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群诉被告杨伦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