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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宏群与杨伦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群,杨伦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740号原告王宏群,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伦山,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群诉被告杨伦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