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洪宗与张家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宗,张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高洪宗,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4日,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家祥,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9日,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洪宗与被执行人张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家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洪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家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商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秀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