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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巴连志、巴连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巴连志,巴连高,侯运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9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告巴连志。被告巴连高。被告侯运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巴连志、巴连高、侯运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巴连志、巴连高、侯运声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