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星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红,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星红,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拓城县老王集乡李楼村委李楼*组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驻马店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号院*号楼*单元***室,系申请执行人堂弟。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锦花苑小区*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郭彪,系该公司总经理。李星红申请执行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星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星红2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89元、执行费3275元。后申请执行人李星红提出经双方私下协商后放弃案件款5000元,被执行人延安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案件款全部交纳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李星红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