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恒与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94号原告王恒,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街道办灵风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0428198709285014。被告尚余霖,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街道办北关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601185011。被告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武县县城西街。本院在审理王恒诉尚余霖、陕西聚大天祥云济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