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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林峰与被告罗爱民、罗建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峰,罗爱民,罗建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第289号原告胡林峰,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爱民,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建璋,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罗爱民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峰与被告罗爱民、罗建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用25152元,减半收取12576元,由原告胡林峰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