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林峰与被告罗爱民、罗建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峰,罗爱民,罗建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第289号原告胡林峰,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爱民,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建璋,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罗爱民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峰与被告罗爱民、罗建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用25152元,减半收取12576元,由原告胡林峰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