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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向雷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雷,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5行初41号原告张向雷。委托代理人娄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原告张向雷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为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原告张向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向雷承担。审 判 长  韩亚蕾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