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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袁亚辉申请执行邓永平、陈连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亚辉,邓永平,陈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袁亚辉,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邓永平,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连英,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永平、陈连英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款,但被执行人邓永平、陈连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永平、陈连英在银行系统的存款11575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刘鸿林审判员  徐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朱圣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