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永与刘伟、宛蓓、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刘伟,宛蓓,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542号原告:王永,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陶影,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伟,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宛蓓,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坤,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刘伟、宛蓓、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323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收益,并提供担保人陶影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物资回收公司6#楼102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99**)房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南路金三角外裙楼106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208**号)房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1#中原宾馆综合楼2幢103、104室(房地权阜字第007000862号)房屋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伟、宛蓓、王坤的银行存款323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收益;二、查封担保人陶影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物资回收公司6#楼102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99**)房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南路金三角外裙楼106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208**号)房屋、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颍州中路1#中原宾馆综合楼2幢103、104室(房地权阜字第00700086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