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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26��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需再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二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