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426��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需再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二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