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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合泉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合泉建材经营部,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合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光彩国际工业园石材区**栋***号。经营者王佳味,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6日,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法定代表人匡纯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绵阳高新区合泉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3089.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茂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