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润吉与张益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润吉,张益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310号原告吕润吉,男,农民。被告张益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润吉与被告张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润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润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润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润吉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孔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