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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吕润吉与张益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润吉,张益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310号原告吕润吉,男,农民。被告张益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润吉与被告张益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润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润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润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润吉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孔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