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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68号原告齐某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杰、刘玉柱,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93年2月7日出生,(曹集派出所北第一个庄)。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状中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是被告的送达地址,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齐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