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与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452号原告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芦村中南路。法定代表人徐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静,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亚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河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源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