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韦文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85号罪犯韦文树,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2006)柳市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文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庆梁等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519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桂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9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8月因故意伤害他犯,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以故意伤害罪作出(2013)星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至2031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韦文树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文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文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2.59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文树在服刑期间,一度放松思想改造,于2015年6月29日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文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庆梁等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1519元不变(刑期至203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