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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刑初字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秀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容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刑初字105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秀容,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住霞浦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2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6年2月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秀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志华、被告人谢秀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谢秀容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津路15号其住所先后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六十场,���收王某乙、林某、陈某丙、黄某、刘某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9758383元。至2015年6月,被告人谢秀容非法组织的上述互助会倒会,造成王某乙、林某、陈某丙、黄某、刘某等41名参会人员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9679183元。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谢秀容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秀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会单、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会款结算清单和欠条、被告人谢秀容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乙、林某、陈某丙、黄某、刘某等41人陈述,证人洪某、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证言,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秀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9758383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9679183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谢秀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秀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秀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谢秀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679183元,分别返还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等41人(具体人员、损失金额详见附件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沈晚晖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昊附件:具体人员、损失金额返还清单:(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