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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崇德长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崇德长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522号原告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7楼7701号。法定代表人庄亮。委托代理人敖一焜,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崇德长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兴路万骏经贸大厦606-607,组织机构代码58273074-X。法定代表人徐晓宁。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994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3年5月1日,案外人深圳市金畅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畅享公司”)与被告签订《车载导航OEM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委托金畅享公司生产OEM车载导航,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2013年11月,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拖欠金畅享公司货款1,999,348元。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关于崇德长丰-美赛达ODM经销合作事宜备忘录》,该备忘录对金畅享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上述欠款金额进行了再次确认并约定了还款方式,金畅享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欠款,其中第一次付款方式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原告安排发货50万元,此50万元计入年度授信额度。签订备忘录后,各方当事人办理了债权转让手续。2014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原告亦向被告供应了价值500,084元的货物。抵扣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499,432元。对于剩余的欠款,被告违约没有支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金畅享公司与原、被告共同办理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后,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欠款以及双方之间新形成货款,抵扣后的数额为1,499,43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崇德长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99,4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343元,多交的4,04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卫  新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壬贵(兼)书 记 员 黄  厚  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