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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风姣诉黄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姣,黄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胡凤姣,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四川省。被告黄义,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凤姣与被告黄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凤姣于2016年4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胡凤姣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姣撤回对被告黄义的起诉。案件受理27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胡凤姣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达娃卓嘎审 判 员 旦增拉珍人民陪审员 尼玛达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巧 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