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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传平与杨秀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240号吴传平,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农民。住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关国民,男,系黑龙江民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红,女,汉族,年龄不详,齐齐哈尔市宽余林场家属。住讷河市老莱镇宽余林场场直。原告吴传平诉被告杨秀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吴传平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明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