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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雄与被告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雄,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425号原告王金雄,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杨海燕,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雄与被告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雄于2016年4月13日以其与被告杨海燕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金雄承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