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雄与被告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雄,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425号原告王金雄,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杨海燕,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雄与被告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雄于2016年4月13日以其与被告杨海燕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金雄承担。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