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建足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足,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601号原告赵建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亚成,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云峰,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聪,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菊香园。法定代表人吴克孟,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赵建足与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东营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应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项目部责任考核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向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约定的管辖法院受理,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名称为东营华泰国际金融中心外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玉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