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28号原告崔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