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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刘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75号被执行人刘崇,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崇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崇履行了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