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刘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75号被执行人刘崇,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崇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崇履行了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