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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978号原告史某,女,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