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978号原告史某,女,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