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张孝龙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孝龙,曹媛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58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孝龙,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曹媛媛,女,汉族,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孝龙、曹媛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孝龙、曹媛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孝龙、曹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晓方人民陪审员 杨兵国人民陪审员 保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