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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崯涛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三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崯涛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三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66号原告深圳市崯涛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法定代表人雷庆昌。委托代理人刘道元,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哲彦,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三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邓星宏。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崯涛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崯涛人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元,由原告深圳市崯涛人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丽燕(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