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德增与石万军、司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增,石万军,司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56号原告董德增。被告石万军。被告司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增与被告司明强、石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司明强、石万军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万军、司明强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