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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德增与石万军、司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增,石万军,司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56号原告董德增。被告石万军。被告司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增与被告司明强、石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司明强、石万军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万军、司明强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