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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楚某乙、刘某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楚某乙,女,1974年5月24日生,地址扶沟县。被执行人刘某丙,男,1973年8月9日生,地址扶沟县。董某甲申请执行[楚某乙、刘某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