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楚某乙、刘某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甲,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楚某乙,女,1974年5月24日生,地址扶沟县。被执行人刘某丙,男,1973年8月9日生,地址扶沟县。董某甲申请执行[楚某乙、刘某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