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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国锋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680号原告曹国锋,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姚贵平,总经理。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卫鸿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锋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国锋负担。审判员  孟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