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国锋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680号原告曹国锋,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姚贵平,总经理。被告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卫鸿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锋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国锋负担。审判员 孟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