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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123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