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启云、余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启云,余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794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同理,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启云。被告:余玉香,系朱启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启云、余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胜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