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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115号原告王帅,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李海文,男,48岁,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