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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丽与石兴明、攀枝花惠翔工贸有限公司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石兴明,攀枝花惠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石兴明,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惠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石兴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丽申请执行石兴明、攀枝花惠翔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兴明、攀枝花惠翔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2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