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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潘丽娟、胡书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丽娟,胡书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6民特1号申请人:潘丽娟,女,200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法定代理人:刘花团,女,195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丽娟婶婶。被申请人:胡书玲,女,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汝阳县。申请人潘丽娟要求宣告胡书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丽娟诉称,其母亲胡书玲因憨傻于2010年8月3日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5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宣告胡书玲失踪。经查,胡书玲,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汝阳县××盘乡××组,智力××人,系申请人潘丽娟母亲。胡书玲因智力××于2010年8月3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及胡书玲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胡书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书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书玲因智力××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女儿潘丽娟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胡书玲为失踪人,本院依法发出公告,期满后胡书玲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书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红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