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树英与黄向丽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英,黄向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973号原告孙树英,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向丽,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英与被告黄向丽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树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向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