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闫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农民。2012年4月12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拘传到案,同月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芸、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先后8次至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万家超市)旗下的慈溪教场山店、慈溪虞波店、慈溪金山店、慈溪前应路店,采用强磁工具解除防盗扣的方式,共窃得贝因美奶粉19罐,共计价值人民币4895元,具体如下:1.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山路78号华润万家超市慈溪教场店,窃得贝因美金装爱+幼儿配方奶粉4罐,共计价值人民币880元。2.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08号华润万家超市慈溪虞波店,窃得贝因美金装爱+幼儿配方奶粉2罐,共计价值人民币440元。3.2015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山路78号华润万家超市慈溪教场店,窃得贝因美金装爱+婴儿配方奶粉1罐、贝因美金装爱+较大婴儿配方奶粉3罐,共计价值人民币915元。4.2015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华润万家超市慈溪金山店,窃得贝因美金装爱+幼儿配方奶粉1罐、贝因美绿爱+幼儿配方奶粉1罐,共计价值人民币545元。5.2015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山路78号华润万家超市慈溪教场山店,窃得贝因美金装爱+婴儿配方奶粉1罐、贝因美绿爱+婴儿配方奶粉1罐,共计价值人民币575元。6.2015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1378号华润万家超市慈溪前应路店,窃得贝因美绿爱+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罐,共计价值人民币670元。7.2015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1378号华润万家超市慈溪前应路店,窃得贝因美绿爱+幼儿配方奶粉2罐,共计价值人民币650元。8.2015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山路78号华润万家超市慈溪教场山店,窃得贝因美金装爱+幼儿配方奶粉1罐,价值人民币220元。案发后,贝因美金装爱+婴儿配方奶粉2罐及贝因美金装爱+较大婴儿配方奶粉1罐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分别向华润万家超市慈溪教场山店、慈溪金山店、慈溪虞波店、慈溪前应路店退赔人民币2120元、529元、518元、1122元,取得了相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岑某、徐某、童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报告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闫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闫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相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强磁装置一只(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