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定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016刑初40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4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住四川省江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初,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向他人以人民币80元一本的价钱购买了假发票五本。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经营的位于本区市桥街沙一村云山大街15号老四川饭店内现场缴获上述发票共184张。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地方税发票真伪鉴定登记表》,被告人王某对假发票进行辨认的材料,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当适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赃物假发票184张,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