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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涛与莫惠萍、黄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莫惠萍,黄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莫惠萍。被执行人黄耿。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莫惠萍、黄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6)桂1202执第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769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期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调解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承担案件受理费950.5元、执行费115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履行债务完毕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第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    晨    瑞审判员 谭津代理审判员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玉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