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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法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韩俊梅申请执行武小明、高金梅、武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梅,武小明,高金梅,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法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韩俊梅,女,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被执行人武小明,男,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高金梅,又名高梅,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武燕,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执行韩俊梅与武小明、高金梅、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韩俊梅与武小明、高金梅、武燕就该案已自行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启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