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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宝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宝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201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龙,系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郑宝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宝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