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生亮与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生亮,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财保18号申请人陈生亮。被申请人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厂。法定代表人张守义。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生亮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生亮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