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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邹秋和、熊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邹秋和,熊细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杜欣,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发裕,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被告邹秋和,男,47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熊细梅,系被告邹秋和的配偶,45岁,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被告邹秋和、熊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还清贷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7元,减半收取4303.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负担。审判长  魏治文审判员  林振铭审判员  曾佑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