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庆芳与赖炎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庆芳,赖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江庆芳,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赖炎德,男,1973年10日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庆芳与被执行人赖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炎德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代理书记员王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