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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刑初9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雪。诉讼代表人高云雪,女,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高云雪、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肖某的介绍,让姚某(另案处理)为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税额共计人民币28914.54元,且已被抵扣税款。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该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单位工商登记信息表、被告人户籍资料、案发及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税款抵扣证明等书证,证人姚某、张某、肖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单位句容市博宇服饰有限公司非法抵扣的税款人民币28914.54元,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冰雪 来源:百度“”